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后出現的,近幾年才變得常見。
一、基本信息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
二、定義
1、詞源
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者
“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在中國臺灣和香港,則通常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有學者考證,該詞早些于17世紀中葉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后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第所發展,皮卡第將之定義為“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簽訂以后,該詞才逐漸為國際社會所普遍使用。
2、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exclusive right)。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識產品,是一種無形財產或者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周知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3、類型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研發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二、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后,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三、知識產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知識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并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較高的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70。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四、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中國商標權的獲得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于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于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采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地區行政保護采取巡回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于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五、著作權的簡介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originality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六、特征
主要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于人格權也不屬于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并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于absolute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于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占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準,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并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明顯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后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臺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七、作用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
八、歷史
從前,特別在大陸法國家,把知識產權稱為無體財產權,列入財產權之中(與物權、債權并列)。從“知識產權”一詞在國際流行,特別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之后,“知識產權”就完全取代了“無體財產權”一詞。至于把知識產權從財產權中劃分出來,則是因為知識產權有它的特點,與財產權大大不同。
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現在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督⑹澜缰R產權組織公約》(1967年)第2條第8項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有關的產權:文學、藝術和科學著作或作品;表演藝術家的演出、唱片或錄音片或廣播;人類經過努力在各個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和商號名稱及標識;以及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中的智能活動產生的產權。
九、分類
根據這種規定,可以將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保護人在文化、產業各方面的智力創作活動為內容的,包括著作權和發明權;二類是以保護產業活動中的識別標志為內容的,包括商標權、商號權等。前一類又可分為以保護和促進精神文化為主的著作權與以保護和促進物質文化為主的專利權。
但是在實際上,在上述公約之前,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已經有了關于“工業產權”的規定,說:工業產權保護的對象有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或原產地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所以一般又把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兩大類,在工業產權之下又分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等。這種分法也有道理。工業產權是涉及“產業”的,否則著作權無。
現在,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智能產物應受法律保護的日益增多,知識產權的范圍也逐漸擴大。例如受保護對象又增加了版面設計、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集成電路等等,而且還在增加。所以知識產權現在是一個尚在擴大中的、一類權利的總稱。
十、網絡侵權
概述
網絡侵權行為按主體可分為網站侵權(法人)和網民(自然人)侵權,按侵權的主觀過錯可分為主動侵權(惡意侵權)和被動侵權,按侵權的內容可分為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產權(也有同時侵犯的情況)
網站侵權多為主動性侵權,即網站轉載別的網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處和作者,也不向相關的網站和作者支付報酬,這就同時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為大多數網站都是贏利性質的經濟組織,利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報酬,其非法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可以發現,這種情況大量存在著,很多網站把屬于別人的軟件、文章、圖片、音樂、動畫拿過來放在自己網站上供用戶瀏覽、下載,以此向用戶收費或者吸引廣告主的資金投入。當然,侵權人是否以贏利為目的并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網站的被動侵權主要是指在網站所不能控制的領域內本網站的用戶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經著作權人向網站提出警告后網站仍不將侵權作品移除的情況。由于網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較大的特征,決定了網站不可能審查所有上傳信息的合法性,當網絡用戶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時,網站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此時,權利人不能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但網站負有配合著作權人查明侵權人信息(一般的網站都實行注冊用戶管理)的義務,并在著作權人提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確實發生并向網站提出警告后及時將該作品移除,否則即構成共同侵權。
網民的侵權多為被動性侵權,我們經?梢钥吹,在論壇或者博客等網民可以自由發表言論(文章)的領域,大多數網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別人的作品(圖片、文章、音樂、動畫等)還要注明出處和作者,甚至還要向作者支付報酬,雖然大多數網民主觀上是沒有惡意的,但確實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當然,如果是復制了別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那就是主動的和惡意的侵權了,我們通常把這種情況叫做抄襲。中國著作權法同時規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而使用別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些情況都不看做是侵權。但在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權利人明確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轉載、復制)的,須事先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二是權利人未明確聲明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征求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須注明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否則一樣構成侵權。
網絡環境
1、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數字形式成為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
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為主要表現方式,各作品之間的界限可以說涇渭分明。而在網絡環境下,由于數字技術的發展,幾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過計算機自由地實現數字化,于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實現多媒體化。所謂多媒體化,是指利用數字技術,依靠對文字、聲音、圖像等多種表現手段進行統一處理,表現信息效果的一種手段。通過該手段,可以實現智能化的操作環境。
在這一背景下,作品發生了三個顯著的變化:一是各類作品之間的分界線日益模糊。例如,人們在進行新聞報道時逐步放棄了原有的單一的文字寫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結構。所謂“超文本結構”是指人們利用多媒體技術來進行作品創作,形成的文本不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聲音文本、圖畫文本、動畫文本甚至影視文本,由此創作的作品可謂聲情并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紀,新聞報道將從以線性文本為主逐步轉變到以超文本結構為主。這種新型作品創作方式的出現,將使文學作品、美術作品、影視作品、科學作品等作品之間的界限模糊化,一件終作品可能涵蓋了若干基本的作品類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嚴格區分各類作品的意義將會日益淡化,在保護時可能會采取一種普遍適用的標準。二是作品與載體之間的聯系逐漸淡化。傳統意義上的作品在傳播和利用過程中須固化在有形的載體之上,而數字技術的運用,直接導致了作品信息的數字化,無論是語言作品還是音樂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進制數碼來記述,在傳播的時候往往可以直接通過網絡將信息傳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與載體之間的關系開始淡化,“數字技術正在逐步的切斷以往傳統的著作物商業交易中所見到的無體物對有體物的寄生關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體物的外衣而獨立存在,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全新的局面!北M管如此,我們也不可在此問題上過于否定載體在信息時代的作用,因為很多信息的傳播還是需要借助光盤、軟盤等媒體來進行。三是作品受保護的標準模糊化。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originality是作品受保護的僅有的條件,這是因為傳統作品較易分清個人的創作成果,而且能對其藝術高度進行主觀上的評價。而在信息時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體創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數據,這些數據信息有的有originality,有的則無originality,在這一情況下,很難對上述作品的originality加以界定,也很難對各部分的著作權加以區分,因為人們很難分清哪一部分由誰創作。
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如丹麥、芬蘭、挪威、美國、歐共體等對于數據庫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originality不再是數據庫受保護的必要條件,保護的內容也延及構成數據庫的數據或材料本身。[31]顯然,對數據庫給予特別的保護,對于作為數據的主要輸出國的發達國家而言,自然較為有利,而對于利用數據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當然處于劣勢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數據庫保護的會議上,多數代表認為建立國際數據庫保護體系的條件并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紀的著作權法中,是依舊采取傳統的originality標準,還是降低originality標準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學者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2、作品的歸屬復雜化。
就傳統意義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的創作人較易區分,作品的歸屬比較明確。而在網絡環境下,大量的利用計算機創作的作品如雨后春筍般地涌現出來,尤其是利用多媒體技術創作的作品,多數是對前人作品的變形、改編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斷地被分解、被改編,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網絡愛好者,也可輕松地利用計算機軟件對他人的作品進行再創作、再傳播。在這樣一個高度信息化的社會,“改編文化”已經抬頭,要具體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創作的已變得越來越困難,著作權“向個人還原是不可能的,同時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權制度本身,就孕育著變革的可能!痹谶@樣的背景下,要確定各部分的著作權歸屬將十分困難。不過,我們認為,即使在這樣的背景下,區分著作權的歸屬也并非已成為昨日黃花,因為大量的音樂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等單個作品還會出現,法律依然應當對創作者的利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傳統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在網絡時代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未經許可任意改編、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明確遭到法律的禁止。
3、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信息化。
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著作權的財產權利以復制權為核心展開,廣泛涉及發行權、錄制權、廣播權、改編權等權利,盡管上述這些權利與傳播技術的聯系十分密切,但在網絡時代,它們之間的聯系得到了強化,著作權的行使與技術措施的運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聯系。在這一時代,大量的信息通過信息高速公路進行傳遞。所謂“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新的數字化纖傳輸、智能或計算機處理和多媒體終端服務技術裝備的,形成地區、國家或國際規模的多用戶、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交互式綜合信息網系統,信息傳輸的高通量化、網絡的普及化、服務的綜合化、系統的智能化是其顯著特征。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大大地促進了信息的傳遞。
據有關資料統計,全權上網的人數1999年底已達2.6億,中國上網人數也已達890萬之眾。對此,美國前副總統戈爾評論說:“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是一場將促進改變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會變革!边@種變革也帶來了作品復制與發行方式的顯著變化。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于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報告,題為《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報告》),對知識產權法的發展提出了新的建議。眾所周知,在通常情況下,計算機網絡通訊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計算機屏幕上濟覽和閱讀作品,但其前提是將作品暫存于其內存中,關機后作品自動消失。該《報告》認為,作品在內存中的暫存構成了復制,因為該行為能使作品顯示在屏幕上,與通常的復制在性質上一致,而且美國已有判例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將作品從一部計算機傳送到另一部計算機時,可構成一次復制。如將作品從一個電腦網絡系統的使用者傳送到另一個電腦網絡系統的使用者將構成多次復制,為了閱讀而遠距離調取他人作品也將構成復制。其次,依上述理論,將作品通過掃描或影像顯示而輸入檔案的方式構成復制;當經過數字化后的檔案上載(uploading)到電子報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服務器中時,同樣構成復制;當信息從BBS內或服務器內下載(down loading)時也構成復制。在美國近些審理的一個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認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件在電子報告欄上使用所發生的復制和散布構成了“拷貝”,而這種拷貝具有營利性且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因而被告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如果象該《報告》所認為的那樣,將作品在計算機中的暫存視為一種復制,則作品的傳輸、上載、下載的行為也構成復制。比較而言,傳統意義上的“復制”如印刷,是通過將作品內容固定于載體上從而使信息“再現”。
總結
該方式所產生的后果不僅包括信息的“再現”而且包括載體的“增多”,而計算機“暫存”這種復制方式只增加了信息的“再現”機會而未增加作品的“載體”。因此,這種復制含義比以前廣泛得多。在書店里,讀者尚可自由翻閱、瀏覽出售或出租的作品,而現在若按《報告》所述的那樣將作品在內存中的暫存視為復制,則讀者連瀏覽一下作品的余地也沒有了,這不能不說是過份地偏向了版權人的利益。因此,關鍵的問題上是采取何種可行的方式來公平合理地平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另一個問題是,發行權的含義亦有所變化。在前文所述的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所提交的《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報告中,該工作組建議將信息傳輸——將作品從計算機某一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往另一終端的行為也視為發行,由著作權人專有。雖然該報告聲稱這一修改并未創設新權利,但這種限制實際上更改了發行的概念。因為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發生了作品載體的轉移;而在信息傳輸中,僅有作品信息的傳遞,并無載體的實際轉移,該信息仍存在于輸出計算機的內存或相聯的存儲設施之中,“因此很難把傳輸歸入發行的概念之中”。所以,該報告有關發行的解釋對作品使用者而言不免過于苛刻。但從另一角度而言,如不對這種傳輸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則勢必造成作者的作品被傳輸者和接收者大量無償地使用的后果。因此,關鍵的問題在于尋找適當的方式給予公平的限制。1993年新修訂的德國著作權法對此作了靈活的處理,第690條規定,只有當使用者為了復制而傳輸作品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這樣就將傳輸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從某種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利益,法國現行著作權法也作了類似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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