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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2013年修改)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本章共11條。分別對注冊商標的審查時限、初步審定公告、商標注冊申請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核準和公告,以及商標注冊異議程序等作了規定。

            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在原商標法二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作了修改。主要是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初步審定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一、對申請注冊商標的初步審定

            對申請注冊商標的初步審定,是商標注冊審查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是指對商標注冊申請手續、申請文件、商標的基本標準、商標的注冊條件等事項進行審查、檢索、分析對比,如果經過上述的審查過程,認定申請注冊的商標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并決定是否做出初步審定的決定。對所有的商標注冊申請都要進行商標注冊的初步審定,這是必經的程序。只有經過初步審定才能決定是否給予注冊,能否取得商標專用權。進行商標注冊審查中的初步審定的法定部門是商標局,這是因為在商標法的總則中已明確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只有商標局具有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權,而其他任何部門都不具有這種審查權,不能行使對申請注冊商標初步審定的權利。

            初步審定的期限為9個月,這是本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要求。在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企業提出,目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未對商標注冊的審查時限做出規定,實踐中審查時間較長,致使一些企業的商標權益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建議明確審查時限。為此,本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的初步審定期限作了明確規定。9個月的期限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開始計算。

            二、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公告

            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做出初步核準決定的,即予以公告。這種公告,就是在商標局編輯出版的《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布。為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方便社會各界查閱《商標公告》,進一步提高商標確權的透明度和準確性,自2003年12月26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繼續出版紙質《商標公告》的同時,開始在“中國商標網”上發布《商標公告》. “中國商標網”滾動發布新出版的12期《商標公告》,包括3個月異議期內的全部初步審定的商標以及商標注冊、續展、變更、轉讓、撤銷、注銷、異議、評審、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送達等公告信息。公眾可以隨時上網查閱,及時了解和監督商標注冊情況。從獲得商標注冊的過程來看,商標注冊的初步審定公告是重要的一個環節,但是從法律上說,還不能將這種公告視為已經核準注冊,在這個階段仍然還未取得商標專用權。經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就是將商標注冊的有關事實公之于眾,使公眾能夠通過《商標公告》這個官方刊物準確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標注冊情況,使商標注冊活動公正、公平、合理地進行。初步審定的申請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時公告的內容有:初步審定號,申請日期,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類別,申請人名義,申請人地址,商標代理人名稱。

            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做出說明和修正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本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內容。

            本法有關條文對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應當遵循的規定,包括實體性要求和程序性規定都作了明確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同時,作為注冊商標審查主體,商標局在審查過程中,也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做出是否予以核準注冊的決定。

            在商標審查過程中,為了更好地了解相關情況,本條規定賦予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就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權利。根據這一規定,有權提出要求的主體是商標局,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內容為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內容。例如,當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書面說明不充分的,商標局還可以進一步要求申請人當面予以說明有關情況。當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類別歸類不準確,或者商品名稱表述過于寬泛的,商標局可以要求申請人予以修正。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本條規定,要求申請人就商標注冊申請內容做出說明,是商標局的一項權利,而不是商標注冊申請審查過程中的一項法定義務,是否提出此項要求,由商標局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決定。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做出相關說明或者修正的,在進行審查決定過程中,應當一并考慮申請人的有關說明和修正情況。但是反過來,如果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也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也就是說,如果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內容做出說明或者予以修正,但是申請人未作說明或者修正的,商標局同樣應當依據當事人已經提交的申請材料,對照法律規定,依法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

            本條規定對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由商標局駁回,不予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

            這一規定非常概括,包含的內容非常多,比如不符合本法章一關于商標構成要素、商標禁用條款,本法章二關于商標注冊申請的有關規定,等等。舉例來講,商標法第八條對允許作為商標的標志的范圍作了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辈粚儆谏鲜鲆幎ǖ脑试S作為商標的范圍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又如,根據本法第九條款一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再如,本次商標法修改增加規定“軍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人申請以軍歌作為商標使用的,也屬于本條關于“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關于商標注冊的規定,當然要駁回其商標注冊申請。

            二、同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同一種商品,是指名稱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稱雖然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類似商品,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銷售場所以及整機與零部件關系容易被消費者混淆出處,容易被誤認為是同一個企業生產的商品。在商標注冊、管理實踐中,如何判定哪些商品是類似商品,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國家采取明文列出類似商品名單的做法,有的國家則不具體列明,而是由商標審查員或者法官根據類似商品的定義、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處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來做出判定。需要注意的是,類似商品并不局限在商品分類表所劃分的同一類中,有些在商品分類表中不屬于同一類的,也被認為是類似商品,甚至有些服務項目與商品也被認為是類似的。例如,家具和修理、油漆家具的服務業。商標相同,是指商標的構成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比如使用同樣的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商標近似,是指商標在發音、含義、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似的商標。已經注冊的商標是指已經成為注冊商標的商標。初步審定的商標,是指本法二十八條規定的“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即商標局認為符合注冊條件,在《商標公告》上公布以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商標。初步審定的商標還不是注冊商標。商標具有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產經營者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就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就使商標起不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本條規定對這種情形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申請在先原則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二十九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注冊商標只能有一個注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這是各國商標法通行的原則。但是各國對于這種情況所采取的原則有三個:一是申請在先原則;二是使用在先原則;三是混合原則,即申請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的混合。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這兩種原則各有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因此,一些國家采取第三種原則,即將商標權授予申請的人,而使用在先的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在先使用為由對該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申請撤銷注冊。

            本條首先規定了申請在先原則,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因此應當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作為判定申請在先的標準。其次,對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本條規定了使用在先原則,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從本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是申請在先原則,使用在先原則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適用。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

            一、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等。商標權容易與這些權利發生沖突,所以本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即不得將他人已獲得權利的外觀設計等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二、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搶注他人商標,是將他人已經使用,并在消費者中已產生一定影響但未申請注冊的商標搶先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注冊。這種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是一種惡意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應當制止。一是本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標,即搶注行為是一種惡意行為;二是本條規定并不涉及所有使用在先的商標,僅涉及“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不得搶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款二和款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異議程序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在原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上所作的修改。修改前,原商標法第三十條籠統規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修改后,本條規定區分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除此以外的任何人兩類主體,對其提出異議的依據作了區分。

            一、異議程序

            異議,是指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注冊的意見。即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后,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將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告》上公告,讓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意見。規定異議程序的意義在于,給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社會公眾提供對商標注冊提出意見的機會,從而通過社會的力量保證商標注冊審查工作的質量。本條對異議程序的具體規定是:

            1對于任何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即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每一個商標,都要進行公告,征求社會公眾對該商標注冊的意見。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

            2異議的期間是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即異議期間為3個月。一方面,異議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會公眾有充分提出意見的時間;另一方面,異議期又不能太長,否則就會使商標注冊的時間延長。綜合以上考慮,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為三個月。

            3提出異議的主體: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款二和款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有權提出異議的主體為在先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任何人有權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等。

            二、核準注冊程序

            雖然本條規定每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但是并不是每個商標都會被人提出異議。如果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人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依照本條規定,商標局就應當對該商標予以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進行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的處理程序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在原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基礎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對商標評審委的復審期限,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期限作了規定。

            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本條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不予公告后,當事人如何申請救濟的處理程序作了進一步規定。本次修改商標法,進一步明確了商標復審期限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延長期限。

            一、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即對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應當發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駁回通知書》,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之所以規定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要是考慮到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對申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規定書面形式更為慎重,也有利于在后續復審程序中作為依據。

            二、申請復審

            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根據本法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因此,本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應當將復審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而不能以口頭形式通知。復審期限為9個月,即商標評審委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明確復審期限,有利于更快地確定涉及有關商標的權利狀態,維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性。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賦予當事人司法救濟途徑,是我國業已加入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的要求,也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異議處理程序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在原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增加規定了商標局做出是否準予商標注冊的期限,以及特殊情況下期限的延長;增加規定了請求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程序;增加規定了對不予注冊決定不服商標評審委的復審期限以及特殊情況下的期限的延長等有關內容。

            商標異議處理程序的設置,有利于發揮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一般社會公眾對商標注冊的監督作用,保證商標注冊的公平合法;同時也有利于依法維護商標注冊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在原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有關具體程序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尤其是對商標局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復審決定等的時限增加了相應規定。這一修改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商標注冊的效率,更好地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的異議處理程序

            本條款一對異議程序的處理作了以下規定:

            1聽取陳述、調查核實。即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具體操作是商標局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規定期限內答辯,并對雙方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做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

            2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商標局在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后,應當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二、異議人對準予注冊決定不服的處理程序

            根據本條款二的規定,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被異議人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即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款二和款三、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周知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被異議人對不予注冊決定不服的處理程序

            本條第三款對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如何處理作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之所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主要是為了保證法院在審理中能夠了解情況,法院不僅應當聽取原告(異議人或者被異議人)和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陳述,還應當聽取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被異議人或者異議人)的陳述,因為法院關于異議是否成立的判決與其有利害關系。

            四、復審程序的中止

            本條第四款有關復審程序的中止的規定,是本次商標法修改新增加的一項重要內容。在修法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有些專家提出,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的商標爭議案件中,有些是當事人以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的,如果對所涉及的在先權利存在爭議,正在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處理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查程序需要中止,待人民法院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對相關在先權利爭議案件做出判決或者處理決定后,再恢復復審程序。為此,本次商標法的修改增加了這一規定。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裁定生效的條件,以及對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的條件及其注冊時間的計算等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在原商標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基礎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有關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

            一、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的生效

            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等有關條文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法定期限為15日,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定期限為30日。為當事人提供復審、訴訟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根據本條款一規定,當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以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立即生效。即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就喪失了復審權、起訴權。

            二、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注冊時間的計算

            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依法提出異議后,商標局要調查核實,做出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對復審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人民法院的一審裁定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因此,從各個環節的程序來講,都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因此,待異議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對被異議商標準予注冊時,如何確定注冊時間就是一個問題。為此,本條款二規定,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3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取得注冊的時間是在法定的3個月的異議期滿之日。

            三、公告期滿之日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有關商標的特殊保護

            本條款二還對商標公告期滿前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有關該商標的使用行為作了規范。根據該規定,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準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有關申請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

            本條規定是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審查的及時性方面提出的要求,目的是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及時進行審查,以保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利益。根據本法規定,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工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因此,本條關于“對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對商標局提出的要求。關于商標復審申請,根據本法規定,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異議人、被異議人對商標局關于異議是否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因此,本條關于“對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的規定,是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要求。由于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的情況各異,因此,對審查時限不好做出具體規定,而且國外商標法也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本條只是作了原則規定,對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工作的及時性提出了要求。這就要求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受理有關申請后,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于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進行更正的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規定是原商標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次商標法修改對其內容未作修改。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方便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對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中有明顯錯誤的非實質性內容提出更正。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申請更正的主體,可以是商標注冊申請人,也可以是注冊人。即無論是在商標注冊申請程序中,還是在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均可以申請更正。關于申請更正的原因,是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的錯誤。比如,將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的地址寫錯,或者是名稱寫得不準確,等等!吧虡松暾埼募笔侵干虡俗陨暾垥!白晕募笔侵干虡俗宰C。關于進行更正的主體是商標局,即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更正申請,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

            二,在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可以申請更正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中的明顯錯誤的同時,又規定這種更正不能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為如果涉及實質性的內容,比如,對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更正,實際上是將原商標變成一個新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在申請日期上就不能沿用原來商標申請的日期。是否準予注冊,還要由商標局依法進行審查。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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